說明:
一、依據社會局 114 年 7 月 16 日南市社團字第 1140985036 號函辦理。
二、志願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衛生福利部為提供志工完善保障項目、減輕各機關個別重行招標之行政負擔,並以全國志工人數為需求,自 103 年起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代辦「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提供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依個別需求選購,提供較市價為優惠之合理保費,且明訂規格為「無年齡限制」。
三、志工意外團體保險相關事宜可參照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運用單位─志工保險專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