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獎學金,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同一順序者,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高者優先,成績相同時,同時錄取。
國民中學發給獎學金,由本局依學校學生數比例分配發給名額,並授權學校推薦學生提出申請。學校推薦申請人數不足額時,本局得調整剩餘名額予他校。
六、學生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本局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及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一份。
(五)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為審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學金申請案件,特設獎學金審核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