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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 王絢瑛 - 教導處 | 2023-02-06 | 點閱數: 28
一、依據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要點)辦理。
二、本案申請條件、標準及檢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條件: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學之清寒學生。
(二)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三)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於 112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五)前,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學輔校安科陳怡如小姐彙辦(地址: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電話:06-2991111 分機 1142 ,信封上請註明「111-2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逾期將不受理。
(四)除申請要點所列應檢附資料外,尚需檢附經費收支清單、印領清冊及領款收據(市立學校免附)各 1 份。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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