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3 月 3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40328784 號函規定,將「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下稱防治指引)」相關規範,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之附錄。
二、教育部於 113 年 5 月 29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2191 號函 ,請國教署綜整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之指引,督導所轄學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 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 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亦即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三 、請同仁於簽訂聘任(用)契約後,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