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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翁玫筠 - 人事室 | 2020-07-16 | 點閱數: 178
南市 109 年聯合婚禮活動現已開始受理報名,報名截止時間為 109 年 7 月 31 日晚上 24 時止( 100 對額滿為止),歡迎民眾踴躍參與,詳情請參閱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最新消息。  
公告 翁玫筠 - 人事室 | 2020-07-16 | 點閱數: 180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109 年 7 月 14 日中選人字第 1093750194 號函辦理。 二、選舉區外之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戶籍設在選舉區並具投票權者,得比照選舉區內員工投票日放假之規定辦理。至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項,仍請依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規定辦理。  
公告 翁玫筠 - 人事室 | 2020-07-15 | 點閱數: 198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7 月 10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98003A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公告 翁玫筠 - 人事室 | 2020-07-15 | 點閱數: 235
一、本府 109 年 3 月 19 日府人考字第 1090362238 號函及本局 109 年 3 月 4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090290013 號函計達。 二、查本府上開函說明二略以,本府各類人員自 109 年 3 月 17 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單位)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出國假單需經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准,俾利進行後續人員健康管理及人力管控等相關防疫作為。說明三略以,前往之國家如屬「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警告者,原則上禁止前往。 三、再查本局上開函說明二略以,倘同仁因特殊原因有親赴旅遊警示第二級及第三級國家或地區(含轉機)之必要者,應函報本局專案核定。 四、另依衛生福...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翁玫筠 - 人事室 | 2020-07-14 | 點閱數: 800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 年 7 月 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952 號函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情形之案件,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受理學校申請案件或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之案件。」 三、再查專審會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第十二條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調查員名單中遴選三人或五人,組成調查小組。」暨同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翁玫筠 - 人事室 | 2020-07-13 | 點閱數: 343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6 月 2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65340E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公告 翁玫筠 - 人事室 | 2020-07-13 | 點閱數: 245
一、依據「109 年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創新提案競賽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員工對於市政發展提出創新思維或興革建議,特訂定旨揭實施計畫。 三、本創新提案由員工個人經各機關(單位)提送主管單位,各機關(單位)對於所屬員工提案,應先行審查,除有本計畫所訂不受理範圍外,應擇優將提案資料送主管單位彙辦。 四、請鼓勵所屬踴躍參與,若有相關創新提案,則參照附件提案表格式,於本( 109 )年 11 月 30 日前,由各機關(單位)彙整後函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辦。 五、原「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自行研究評審獎勵作業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  
公告 翁玫筠 - 人事室 | 2020-07-13 | 點閱數: 165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6 月 28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90084128E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發布令及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各 1 份(如附件)。  
公告 翁玫筠 - 人事室 | 2020-07-13 | 點閱數: 158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7 月 8 日臺教法(三)字第 1090097378A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公告 翁玫筠 - 人事室 | 2020-07-13 | 點閱數: 24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 年 7 月 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247 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已於 109 年 6 月 30 日生效,正式施行,先予敘明。 三、各校處理不適任教師,除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以外,應依解聘辦法之規定調查及處理。 四、教師疑似有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尚在研擬中,目前先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俟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正式發布施行後,則依該規...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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